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

  己四、(破根境实有)分二:一、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;二、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。
  庚一分三:一、破所取的根境实有;二、破能取的有境(心心所)实有;三、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希求的原因。
  辛一分二:一、总破;二、别破。
  壬一分二:一、正破;二、示其余理。
  癸一分五:一、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;二、示由此理例破其余;三、由见色门自相即成立其他一切有大过失;四、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;五、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。
  子一、(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):
  问曰:佛教法中说诸法皆无自性,对此我等不能接受,因为诸法若无自性,应该如兔子角一样不能现见,而实际中色瓶等事完全可以现见,所以一切法应该有自性。
  若见瓶色时,非能见一切,
  见真者谁说,瓶为可现见。
  若由眼识见瓶色的时候,非能见到瓶的一切支分,所以已见真性者谁会说,瓶是可以现见有自相之法呢?
  于诸法无自性的空性法义,一般不理解者首先会想到:我明明已现见外境诸法,这些怎么会是无有自性呢?然而这种想法只是没有观察,若加以分析,人们的根识实际上并不可能见到外境的自性相。此处以眼见瓶色为例分析,若说由眼识能现见瓶的自相,在世间不经观察的名言中,世人都可以这样马马虎虎地承认。然加以观察,所有瓶等外境法,其实都如《俱舍论》中所说那样,欲界中每种事物都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极微体组合而成。比如青色瓶,它有色香等八种组成部分,人们将这八种微尘的组合体,假名为瓶;而且以眼识观看时,只能现见其色尘部分,而其它七个部分都不是眼识的对境,故没有见到。如果你以眼识见到瓶的色尘,而说原原本本见到了瓶的自性相,以此可以成立瓶有自性相,这种说法智者谁也不会承认。因此,对诸法真相有所证悟者,并不会承认瓶等诸法有自性相可以现见。以人们根识见某种法时,粗略而言,只是见到了该法的一部分,如以眼识从正面见瓶的色,只见到了其前面的显色,而其侧面、后面等其它部分并未见到,故不能说真实见到了瓶的色、真实见到了瓶的自相。
  有些分辨师认为,我们以根识现见的法,是一种分别寻思所得法,也即将分别识许为现量,这种观点与正理、世间名言量都相违。世间人共许所见量的外境为现量,如明月朗朗为现量境,而不可能许心识为现量;从正理而言,心识是刹那坏灭无有停住之法,不能许为现量。此理在大疏中广有辨析,然而无有因明法相基础者,对此可能一时难理解头绪,故不繁言。
  子二、(示由此理例破其余):
  诸有胜慧人,随前所说义,
  于香味及触,一切类应遮。
  诸有殊胜智慧的人,随前颂所说的正义,对那些许香味及触可由根识现见而成立诸法有自性,这一切类的邪见均可遮除。
  按照上颂所说的正理,有智慧者可以遮除其余香味触而引生的对诸法有自性的实执。比如世人常常会想:“豆蔻花肯定会有实有存在,因为我可以闻到它的香气。”“瓶子肯定是实有的,因为我可以实实在在触摸其形体”等等。对这些由鼻识、身识见境,而执外境有自性相的误执,一一都可依前述正理遮破。因为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,那么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见不可见的两部分,如是由鼻闻花香时,也应由鼻见到花的色、味、触,可是这在实际中根本就不可能成立。因此有智慧者应仔细辨别,人们在日常中的根识所见诸境,实际都只是一种粗大的印象。若对“我已见瓶色”之类的想法加以分析,人们根识其实并未见到对境的自相,只不过是没有观察时,人们迷乱地认为诸法真实成立,自己的眼耳鼻舌身皆可感受到其自相,这些感觉实际如同迷梦幻觉而已,并不能成立为真实量。《三昧王经》中云:“眼耳鼻非量,舌身意亦非,若彼等为量,圣道复益谁。”凡夫的根识,皆非真实的量,不可依凡夫认为能有根识见境,而成立根境实有自性相。
  子三、(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):
  问曰:瓶与其色非是异体,而是一体法,所以由于见色,即见瓶的一切部分。
  若由见色故,便言见一切,
  由不见余故,色应名不见。
  如果由眼识见到瓶色之故,便说见到了瓶的一切部分,那么由于不见其余香等部分故,瓶色也应该名为不见。
  如果许瓶与其色是一体,所以应该由眼见瓶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,这种承认有大过失。因为八种极微体和合而成的瓶子,若由眼识见其一部分色尘,即可名为已见瓶的所有部分;同等道理,由你的眼识见瓶色时,其余的香味触等部分并未现见,也即眼未见瓶香、瓶味等,由是也应成未见瓶色。因为你们许见瓶一部分即为见所有部分,如是也应许由不见瓶的一部分,而不见瓶的一切部分,眼识应成不能现见瓶色自相。若对方不接受这种过失,那么他们认为由见瓶的一部分即见瓶的整体,这种立论不能成立。如果见一即见一切,那么不见一即不见一切,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,若对方接受前者,理应也接受后者,完全没有道理只许其中一个。
  子四、(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):
  问曰:瓶子的整体虽然不是眼识的现量境,但是由现见瓶的部分色,依此类推即可现量成立瓶有自性。
  即唯于瓶色,亦非现见性;
  以彼有彼分,此分中分故。
  只就瓶色而言,亦不可现见它有自性,因为瓶色有彼分、此分和中分,(是依众多支分和合而假名瓶色故。)
  但就瓶的色部分,其实也不能为眼识现量见到,而成立瓶色有自相存在。疑问瓶色,也是由众多色尘组合而成,比如一个青色瓶,有你眼识所见正面的此分显色,瓶背后不见的彼分,还有处于可见与不可见中间部分的中分,继续分析每一分,实际也由众多的细微部分组成,最后乃至可以分析至无分微尘。在如实众多微尘和合而成假名为瓶的色之中,你所见的只不过是极小的一部分,并为未见到瓶色的整体。同样,嗅香、尝味、触形等也无不是如此,只是以根识感受到对境的一部分,而并不能现量了知对境的整体形像。而没有观察时,人们通过这种模糊而零碎的感觉,认为自己现量见到了诸法的自相,这是一种迷乱执著,实际上是并不成立。虽然于世俗名言中,人们也许根识见境为现量,而这些现量唯是假相,于实义中稍加观察,实无有任何现量可得。
  子五、(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):
  极微分有无,应审谛思察,
  引不成为证,义终不可成。
  极微是否有方分,应该详细思维观察其真实相,所以引极微不能成立瓶有自性的证据,所立的瓶是现量境之义始终不可能成立。
  有些人认为,瓶子等法一定会有根识现量缘执的自性相,相因为不管如何分析,瓶子等法依然会实有存在其最细微的组成部分——即极微或无分微尘。由极微实有故,瓶子也实有不虚,故眼等根识一定可以现量见到。对这种能立——极微,若加以观察,实际中也不可能成立。因为所谓的极微,它究竟有无方分?若有前后等方分,则不能称之为极微。依靠这样有方分的微尘和合而假名为瓶子,也不能成立瓶子真实有自相,因它的无有任何方分,则成完全无有,如是瓶子的本性也成无有,既然无有,又如何成立瓶子有自性相,可以成为根识的现量见境呢?所以想用极微作能立因,而成立瓶为现量境的所立,若对极微是否有方分加以观察,其能立、所立二者均不成立。
  癸二、(示其余理):
  一切成分色,复成为有分,
  故言说文字,此中亦非有。
  一切根识所取境在观察之下,都观待其有分(整体)而成为支分色(支分),此支分色观待其更细的支分而为有支分;所以诸法唯是言说文字安立的假相,此中也无有任何实体可得。
  有情根识所取的境相,其实唯是一种假相,而无真实自性成立之体。因为根识所取的任何一种法,比如说眼识见瓶色,所见的瓶色观待瓶子的整体,只是支分色,也即只见到了瓶子的少部分支体,并未见瓶子整体,而这部分所见的支体色,观待其更细的支分,又是有支分(整体),也即眼识所见的可以说是某种有支分法,而不是支分色。但是在名言中,有分与支分是相互观待而成的法,若有分整体成立,支分才可以成立;支分成立,有分整体才可成立,而而通过上述观察,于所见境中并无真实成的有分和支分,故所见境非有真实自性存在,不可能真实成立根识能现量缘取对境的自相。所以,一切法但有语言文字所假立的相,而实际中并不存在本体。虽然借助语言文字名称,人们可可以说有种种不同的所取根境,而这些根境皆是观待安立的分色或有分,而无有自性成立的实体,于实相中毫无存在,有智者应于深入思虑,若若能了知自己根识所取诸境,唯有文言名称而无实体无始生死苦因——执诸法实有的恶习顶可得以根除。
  壬二、(别破)分二:一、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;二、破意识取境有自性。
  癸一分二:一、破所见实有;二、破所闻实有。
  子一分二:一、破境实有;二、破有境实有。
  丑一分二:一、破内部;二、破外部。
  寅一分三:一、观察显色形色一异而破;二、观察四大而破;三、明彼所许有危害。
  卯一、(观察显色形色一异而破):
  问曰:由显色形色所显示的瓶子自相,是眼识所能现见,所以瓶子应该是现量境。
  离显色有形,云何取形色,
  即显取显色,何故不由身。
  如果离开显色另有形色,那么眼识为什么能取形色呢?如果形色即是显色,那么取显色何故不是由身识呢?
  所谓显色,是指红黄蓝黑等物体外表显露的颜色,形色是指物体的形状,如长短方圆等,这二种色是根境法色相。有些人认为眼识能现见对境法的显色形色,故完全可以成立瓶子等所取境的色自相成立,可以成立现量境,针对这类观点,此处以观察显色与形色是异体或一体而破。如果如果离开瓶子的显色,另有长短方圆的形色异体存在,那么在眼识取显色时,应成不能同时缘取其形色,因为二者异体,显色中无有形色,如同马上无有牛,不应该同时为眼识现见。而实际中,人们的眼识取境时,却会同时缘取其显色形色,如眼根正常者都可同时见前面这根红色的圆柱子、营色的方瓶等。以此显然推翻了显色形色异体的可能性。但是,如果形色与显色一体,是自性成立的一体法,也即自性成立的所取境之色自相,那么人们在以身识辨别瓶的形色时,身识为什么不能了知瓶子的显色呢?形色可以由身体触觉了达,达如果形色显色自性一体,那么盲人也应见显色,黑暗之中人们也可以通过触摸了知物体的颜色,......这类推论当然谁也不会承认,也显然与事实相违,因而显色与形色也非一体。二者既非异体,也非一体,那又如何成立二者是所取境的色自相,是眼识的现量境呢?如果显形二色实有存在,必然存在一体或异体的关系,而观察之下,一体异关系都不成立,以此有智者应知,自根识所见之色自相也唯是如同梦中景一般。
  卯二、(观察四大种而破):
  问曰:色处是实有,因为因色——四大种实有故。
  如离于色外,不见于色因,
  若如是二体,何故眼不取。
  如果离开色法以外,并不能见到地等四大种色因;若色法实有则果色与因色二体也应实相存在,以什么原因眼识不能现见二者呢?
  若对方提出,以四大种实有存在鼓,色境应自相存在。因为四大种是因色,因色既然存在,其果色也就实有不虚,应该为眼识现量缘取等等。对这种立论,可以观察,在色法以外,并不可以见到到地水火风的四大种因色,所谓的因色只是依果色而假名安立的法,其体性不异。如果按对方所许,因色实有,果色也是实有,如是在一个色法上存在两种实体,这是不合理的。而且因色与果色如实有,那人们在见色法时,又为什么不能现见二者各自的自相呢?比如说,当你见柱子时,除果色柱子外,并不可能见到另外有四大种因色的存在。而四大种因色若实有,应该是能见到的法,能见的法没有见到,显然可以成立它并不存在。所以,对方若以大种因色实有的观点,成立眼识所取色境是实有,应成眼识应当能取大种因色和果色,而实际中眼识不能取大种因色,故因色实有的立论不成,如是色境实实际有的观点也无法成立。
  卯三、(明彼所许有危害):
  见地名为坚,是身根所取,
  以是唯触中,乃可说名地。
  现见地大名为坚性,是身根所取境;因此只有在触觉范围中,才可以说名为地。
  上上偈所言的他宗观点,许实实际有色因四大种存在,因而色处实有,这种承认尚有另外的一种大过失。因为六尘中的色处,是眼识的对境法,而地等大种是身识触觉的对境,如是不同的两种法,又如何成立为因果法呢?又怎么会是同体存在呢?比如地大,它是一种坚性,是有请身根触觉所取认之境,而且只有在身根触觉范围中,才可认识离名为地大,其余根识对它无有缘取确认的功能。所以,地等四大种与六尘中的色处有很大区别,一为身识所取境,一为眼识所取境。如果依敌宗所许,地大等因色与色处果色,二者皆是实有,那么二者之间则不成立因果关系,因为二者各有实,各自性相秉然不同;如是彼等所许果色也有无因的过失。而且对方许二者同体存在于色法之中,能为眼识所取,如是应成大种因色能为眼识所取,这种观点的谬误显然易见。
  寅二、(破他部):
  由所见生故,此瓶无少德,
  故如所见生,其有性非有。
  如果是由所见而生,这种瓶子则无有有少分功德,所以就象所见瓶从所见而生,而非真瓶,其瓶的实有自性不能成立。
  此处是破斥胜论外道所许的观点。胜论师认为:人们在见瓶子时,瓶子的自体并不能见到,但是瓶子也不是非所见的物体,因为瓶子具有一个所见身,即有一个所见的总相,这个总相能够现见,所以瓶子可以成为现量所见。这种立论极不合理,因为根识所见的瓶子是瓶子的所见总相,相而非瓶子自体。那么你们现量所见的瓶子,并非瓶子自体,如是瓶子的存在也就没有什么作用,因为其自体不可见,而且而且你们见瓶,也没有什么功德,因所见并非真正的瓶子,不能成立是真正的现量见瓶。用另一种方法观察,你们的所见和瓶子是一体还是异体呢?若许一体,见到所见时,即见到了瓶子的自体,与你们远先所许的“瓶子自体所见”想违。若许异体,那你们见瓶子时,只能见所见,瓶子自体如何与你们见不见瓶无有关系。而你们以见到与瓶异体的所见,来成立瓶有自相可以现量见到,这是无有道理的推论,因你们见到的不是真实的瓶自相,而是另一种所见总相,是一种非瓶自体的假相。所以,无论怎样努力,建立瓶有自性相,都会如同胜论外道所许。“所见瓶相从瓶的所见总相而生起”一样,其自性不可成立,而只是一种非实有的假相。是一种名言假立的幻相。
  丑二、(破有境实有)分五:一、破眼能见色有自性;二、破识是作者;三、破眼是作者;四、云应观待眼为能见;五、破三缘和合是能见色者。
  寅一、(破眼能见色有自性):
  问曰:现见色等境有自性,因为有能缘色等境的眼与根。
  眼等皆大造,何眼见非余;
  故业果难思,牟尼真实说。
  眼等根都是大中所造,然而任何色处只有眼见而非其余耳等根所能见;所以生果难可思议,这是释迦牟尼佛的真实语。
  眼等诸根见色等对境,非是真实成立之法,不能说有自性。比如说,人们认为眼能见色是天经地义,自性成立之事,而稍加观察,为什么眼能见色,谁也不可能举出真实的理由。因为有情的眼耳等诸色根,都是由四大种和合造成,其组合成份并无差别,然而对于任何色处,却只有眼根识能见,其余相同的由四大种所成之耳身等根,却不能见。同样,四大所成之耳根只能缘声,鼻根只能缘香,......而对其余的境不能缘取。由此可知,眼见色等现象并非自性成立,而是众生不可思议的业力异熟果,造成了相同的四大所造根有不同作用假相。如果大种所造的眼见色自性成立,也即大种所造的根自性成立能见色,那应成耳鼻等也能见色,因为它们也同样是大种所造,对此显然是谁也不会承认。而眼为何只能见色,这是难思的因果,也是名言中的一种缘起现象,不能以理智观察。对这些难可思测的因果,本师释迦牟尼佛以真实语说过:“有情异熟那思议,世间一切从风生。”如同器世间依风而生成,众生的一切现象也由不可思议的异熟业果而形成。故不应将不可测知的眼见色等业果现象,误认为自性成立之法。
  寅二、(破识是作者):
  问曰:眼等有自性,因为有眼根的果识能见色。
  智缘未有故,智给在见先,
  居后智唐捐,同时见无用。
  眼识的缘尚未有故,眼识非在见境之先而有;若在见境之后眼识应成无义唐捐,若在见境同时眼识见的作用应成无用。
  有人认为,眼等诸根的果识能现见对境,一次又一次眼等理应实有存在。对此立论可以观察,果识(智)在眼根见境的过程中,是先于生起、其后生起、抑或同时生起?首先分析,眼识不可能在见色之前生起,因为若未见色,生眼识的所缘境不存在,眼识果不可能无因无无缘自己生起,比如若未见到瓶子,缘取瓶的眼识即不会生起。如果是先见色,而后生起眼识,不观察时,世人都这样承认,而观察之下,这这也不可能成立,因为生起眼识是为了见色,若先已见到了色,而后来生起的眼识即成无义唐捐,已没有什么必要了。如果在见色同时生起眼识,二者即成同时存在互不观待的法,无需眼识的功能,见色已另外成立的,如是生起眼识而见色的作业也就无有任何作用。同样,对鼻舌身等根识见境,也可作如是分析,结果就会发现,在真实中,根识并不能现见对境。而名言中世人常以为根识能见境,唯是迷乱假相而已。
  寅三(破眼是作者)分三:一、眼有见色的功能则有大过;二、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;三、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则眼应见一切境。
  卯一、(眼有见色的功能则有大过):
  眼若行至境,色远见应迟,
  何不亦分明,照极远近色。
  在见色时,眼根若要行至色境,那么对于远处的色境见时应当迟缓;而且,眼根为何不能同样分明地照见极远与极近的色境呢?
  世人一般都会认为,正常的眼根能见外境色法,这时候名言中工许的观点。然而对这些现象若深入观察,不难发现所谓的“眼能见色”,只是一种迷迷乱假相,在真实中并不能成立。如果眼能见色,而外界色境并不会移动至眼根内,那是否眼根去行动解除色境呢?如果是眼行至色境,比如我的眼睛看柱子,柱子不会自己移动到眼睛里,而是眼睛自己行动去解除了柱醉,如果是这样,外界色境离眼睛越远,即需要越长的时间才能为眼睛所见到。可是在现实中,人们看远近之物,并无如是的区别,就象我现在看经堂,一抬头整个经堂里的竞赛象就能同时照见,并无远近快慢之别。而且眼若是能行至境见色,则见则使时,不应有极近极远不能见的差别。极近的色如涂在眼根上的药,已与眼相触故,又为何不能见呢?极远的色,如超出了常人视力范围的远方景色,如果是眼能行至境见色,理应同样分明地照见,而不应有见不到或者不清楚的差别。所以,许眼能行至境而见色,也有众多太过。色不能行至眼根,眼根也不能行至色境,那世人所谓的眼能见色,又是如何成立的呢?现在人可能回说:噢,这毫无希奇,是色境的光影反射至眼球呢,所以眼能见到色境。这种想法更为迷乱,既然承认眼睛所见的是光线影子,那也应明白,眼睛所见的,并非外境色法的自体相,而是一种假相,是依于光影等因缘,人们的心识再判断想像出来的东西,对这样的想像物,绝不应许为外界真实的自相。若于这方面深入观察,则于有情的见闻觉知现象,皆可了知,唯是虚妄分别,无有任何真实性可言。
  卯二、(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):
  若见色眼行,其行则无德,
  或名所欲见,眼定则成妄。
  若是见色以后眼方行至色境,其性则无与任何功德;若是先未见而名行至所欲见境后,说这样决定能见,则应趁
  如果另有人想,眼见色时,是光见到了色境,而后眼识行动,至色境去缘取它,这也是大谬不不然的想法。因为眼识的行动是为了见色,如果色境已经见到了,那它再行动又是为什么?又有何意义呢?已见之法,即无需再劳眼识去行动,已见某法之后,再去行动以求见它,唯是无义重复之举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:眼见色并非见后再行,而是未见境时,先要行动靠近所欲见的色境,如是就决定能见到对境。这也是大错特错的立论,若首先未见,就象盲人没有见外境一样,那么眼又向哪儿行动呢?自己首先对外境毫无所知,就说决定能见,无疑是愚痴虚妄的迷乱想法,就象某人先闭上眼睛不见一物,然后想“我要见石女儿”,说自己睁开眼睛睁开眼睛就决定能见石女儿一样,对此谁人都可了知其虚妄。
  卯三、(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则眼应见一切境):
  问曰:眼见色是眼的自性功能,无需行至境,故无有上山过失。
  若不往而观,应见一切色,
  眼既无行动,无碍亦无障。
  如果许眼不往境而能自性地观见,应成眼能无碍见一切色境;眼既然无需行至境即能见色,则无有远近也无有障碍不不障碍的差别。
  如果许眼无需行至对境即能自性见色,则有眼应见一切色境的过失。因为眼若不需行至对境,外境也不会自动行之眼根,二者无有接触,眼即能见到;那么世间多么多与眼根没有接触的法,也应一一为眼所缘取现见。眼无需相遇对境即能见,如是眼取色境时,则不应有远近,有障碍无障碍的差别,而应恒时同样分明地照见里里外外一切色境,恒时无有不见者。只要许眼能自性见色者,这类过失即无由避免,因为自性能见者,则不会有改变,不会受他缘的影响。而实际中,世人见色要受他缘影响,也有远近有无障碍的限制,很明显反映了眼并非能自性地见一切色。在中观自宗,许眼见色是世人分别心前一种假立的缘起现象。因为是假立虚幻现象,故可以藉因缘现象,而无需至色境或不至色境的规定,就梦景幻象一样,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。而若许为真实,则必有其生起运行方式,故观察之下,明显可以发现种种无法合理建立之处。
  寅四、(眼应观待眼为能见):
  一切法本性,先应自能见,
  何故此眼根,不见于眼性。
  眼若自性能见,即不性应成能见一切法,如是先应自己能见自己,那为什么此眼根不见它有见自己自性呢?
  若许眼本来即具能见色境的自性,眼应成观待自身为能见,自己应该先见到自己。因为眼若自性能见,即本来无始以来即应恒时能照见一切色法,如是眼睛也应从初至今能见到眼睛自己,以眼睛本身也是色法,也应成为它自己所见的色境,而不应有任何变化。比如说,檀香的名言本性即具香味,自声至灭间其它物只要遇上它,即会为它所染香,它自己也不改香味。同样,若眼本性即能见一切,那自己亦应能见,然而在现实中,谁也没有见过眼睛自己见自己,自眼不能见自眼,如同剑刃不能自割、轻健者不能自骑自肩一样,这是名言中也毕竟不会成立之法。所以,许眼能见色自性成立者,与圣教量、比量推理皆有相违,世人也皆知自不见自,犹如色不见色,于此不应颠倒也。
  寅五、(破三缘和合是见色者):
  问曰:眼虽然不能单独见色,然而由眼、境、作者三缘和合,即能真实不虚地见到外境。
  眼中无有识,识中也无见,
  色中二俱无,彼何能见色。
  眼根中无有了别色境的作意,作者也无有见色的功能,而色境中,眼根与作意而这都不存在,那么彼三缘和合怎么能见色境呢?
  根境识(作意)三缘和合,即能有见境作用的发生,这是经部行人及观察名言的因明论部所许观点,在中观师看来,这种观点唯是虚幻名言现象,而非真实成立,修行人不应执为真实。在三缘和合之中,首先眼根中,不可找到作意见色境的识,而眼是色根,若无作意即不会无缘无故发生见色的作用;作意取境的识,并没有取色相的功能,它只是一种行识意念,不能单独缘境生起见色现象;在色境中,也即外境所缘缘之中,更是既无眼根,也无作意取境的识,此二无有,也就更不可能有见色作用。根境识三者各自都无有见色功能,那它们聚合起来,也无法成立有见色的作用。比如说一百个盲人,他们各自都无有见色境的功能,如果聚合起来,也不可能有见色功能,一粒砂石中无有芝麻油,将全世界所有的砂石集合起来,也同样不可能榨出芝麻油。同样道理,若根境识三者皆无见色功能,三者聚合后,也不可能见色。若许三缘和合能见色,那也只是一种无有真实性的迷乱名言假相而已,在中观自宗认许这些迷乱假相只是凡愚众生前所存在的暂时现象,如同梦幻一般,非自性成立。也经不起观察。宁玛派的大成就者,荣素班智达说过:所有名言现象,依名言谛观察,彼等于名言中也不真实成立。若能深入如是正理法源,无始以来的轮会苦因一定可以迅速打破。而径入无生实相之境。
  子二(破所闻实有)分三:一观察声音是否能说者而破;二观察与声相合是否取境而破;明不取声初分的违害。
  丑一、(观察声音是否能说者而破):
  若声说而行,何不成说者;
  若不说而行,何缘生彼解。
  如果声音是说而行至耳识,以何缘对彼声音生起了解呢?
  以上破除了自己能自性见色,同样耳识也不能真实成立有闻声功能。若耳识能自性闻声,可以观察耳识是所闻声境以什么方式发生所受关系。一般人会人为,声音传到耳根,然后声识所了别;然而这种声境是说而行至耳,还是不说而行至耳?如果声境是说而行至耳,也即声带着发出响声的动作,才行至耳中,就象旁人在你身边说出种种语音一样,这种声境即应成为说者而非所闻境。既是说者,即就不应称为声境,因声境是六尘中的一种无情法,而非能说者,所以声非是说而行至耳。再观察若声境不说而行,不带任何响动而行至耳识,或说声境未响之前,已与耳相触,那么耳识也无有因缘可以闻知了别声境,因为声境无有发出任何声音,不能成为耳识所了别之境。经过这两种分析后,应了知耳识闻声,只是在没有观察的情况下,才会为世人所认许有的一种现象,以声境无论有响动(说)还是无响动,皆不能行至耳中。而耳也不可能行至声境,现代人会认为,声是一声振动,由空气等媒体的波动可传至耳根,然后即能原原本本的听到声境所发出的声音等等,既已了知所间之声,是一种由他物所传来的振动,就应知所闻并非对境所出的真实声音,而只是一种他缘所引生的虚幻感觉而已,于此幻觉不应抉为真实。实际中人们的耳识,绝不可能真实听到声境所出之声。
  丑二(观察与声相合是否取境而破)
  若至耳取声,声初由何取。
  声非单独至,如何能单取。
  若声行至耳根,耳识才能取声音,那么声境最初是由何者缘取?而且声境非能单独行至耳根,耳识又怎么能单独取声呢?
  再从耳识取声的过程分析,人们共许声音要传进耳根,然后耳识才能缘取了别这种所闻境。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过失,因为声音在行至耳根后,才能成为所取的声境,那么在此之前,在它生起之最初,应成无有任何耳识执取它,以耳识须依所取境方能生起。既无有耳识的缘取,其它根识也不能取,那它无法成立为声境,因为声境是耳识所闻境,观待能闻的耳识才可成立。若无有任何闻者,即名为声,那末虚空石头之类无声之物,岂不也可许为声境?
  而且,声音在生起传至耳根时,依内道的观点,并非单独而至,而是依九种因素或说九种微尘(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)才能传至,全知麦彭仁波切于《智者入门》中说要具足十一种微尘,声音才能行至耳中。但是人们在闻声时,却单独听到了声尘,于其于八种或说十种,却没有缘取,这也是极不合理的现象,声音本体具有九种微尘,而耳识若能真实取声音,于此同存一体之法,又怎么能单独缘取一种呢?如果单独能取,应成声音无有九种微尘而能单独生起,可是这于事实全然相违。而且依九种微尘组合而成的声境,耳识若能取声,应成耳识也能取其色尘或香尘等,如是显然与事实相违,故不应许耳识能真实于声相合而取声。
  丑三(明不取声初分的违害)
  问曰:如果在最初生起时,声音无有缘取着,这又有什么过失呢?
  生乃至未闻,应非是声性,
  无声后成声,此定不应理。
  声音乃至未被闻见之间,应该不是声音之性,而最初如果不是声境,闻到后变本加成声境,此决定不应理。
  对上偈所言的“声初由何取”一句,此颂接着分析,若许声音在行至耳根前,不为耳识后取,这种观点即有损害声性的过失。所谓的声音或声境,是耳识的对境,须依能闻的耳识,才可观待成立这种所闻的声音之名称。比如说你的耳识闻到了某种声境,你才可以说那是某种声音,如果没有任何听闻它的能闻耳识,而其他根识也不能缘执,纵然巨若本雷,也不可安立为声。试想于一耳聋者前,说那边有某种声音,他定然会笑你无事生非,不会承认声音的存在。若强说无有耳识缘取者,也应名为声,那么色香味触余境,也应名为声,因它们也无有任何耳识在缘,此诚有大过失。而且对方所许“至耳取声”之观点若成立,应成声境从无声变成了有声,这也是不应理的。因为对方许一切法常住实有,耳闻声自性成立,而声境从无声变成了有声,从不闻到被听闻显然已不是常住不变的实有法,而是有变动有生灭的无常法。所以,若对耳识的闻声加以观察,有智者一定可以发现,这些现象只是因缘和合而现起的梦幻忘境,无有真实成立的道理。佛经中云:“臂如有木及丝弦,琴师手动三和合,能出琵琶箜篌声,彼等美音从何出?事故智者应观察,彼从何来往何去,一一方隅便寻求,声音来去不可得。”当修行者相续中能融入如是如理观察诸声音的智慧时,于外界的一切毁誉赞骂等等,皆可了知如同空谷回音,自心不为所动。以此即能渐渐斩断实执生死轮回之根。
  癸二、(破意识取境有自性):
  问曰:心意能至境而取,所以意识取境是自性有。
  心若离诸根,去亦应无用,
  设如是命者,应常无有心。
  心意若离开诸根,而去至境也应无有取境作用;假设这样,命者——2我应恒无有心。
  有人认为耳等根识能至境,所以意识可以自性成立有取境的作用。这种承认实际上也不合道理,即使耳识能心识能至境,而耳根等诸法根也不可能与意识一起至境,一次心识与境相遇也不会发生缘取作用。因为在取境过程中,有情的耳的根与识,必须相互缘助才能起作用,根识不能单独境界取境。在《释量论》等因明论著中对此阐述得很详细。心识单独至境,只会会如同盲人无有取色境的功能,如同聋者无有取声的功能无法发生任何取境作用。不但如此,如果心能往至外境,有情所执著实有的命者——我,就会如同一具僵尸一样,恒常无有辨别思维的心,这样的我又怎么会是有情法呢?
  辛二、(破能取的有境(心心所)实有)分二:一、明想蕴的相;二、破想蕴释迦牟尼有。
  壬一、(明想蕴的相):
  问曰:诸根境若无无有自性,那观察不同境的想蕴又会如何呢?
  领心妄取尘,依先见如焰,
  妄立诸法义,是想蕴应知。
  使心识妄取色等尘境,先依于所见境而使意识取执种种如同阳焰的幻相,由是妄立诸法不同义相的心所法,应知这就是想蕴。
  如上所作观察,诸根境皆无自性,而观察诸根境不同的想云,也同样无有自性。但是在世俗中想蕴也并非全然无有成断灭,它也有自身的种种作用表现,若要破除对它的实执,需要先认识其体相作用。想蕴有情妄;筽诸法的一种心所法,它能令心迷妄的执取色等尘境,先依靠所见境,然后意识进行判断取种种不同境像,并进一步执著这些境相。这个过程如同执著阳焰水一样,虽然阳焰无有水的性质,但是依想蕴的作用,有情会生起水想;同样,名言中的色声香味等尘境,本来无有任何可缘执之体,然而依想蕴的作用,有情安立了诸法的各各不同义相,如这是火、这是大山等等,这一切皆是由想念而迷妄安立的名言假相。若能了知想蕴的这种迷乱作用,对内外境诸法的自性妄执,一定可以有一个清楚认识。
  壬二、(破想蕴实有):
  问曰:想蕴若无有自性,则一切法都不能建立。
  眼色等为缘,如幻生诸识,
  若执为实有,幻喻不应成。
  以眼根色境等为缘,就能如幻术般生起诸意识,如果执诸法为实有自性,则说如幻的比喻不应成立。
  想蕴诸法虽然皆无自性,然而于名言中,可以依眼根等为缘,以色等外境为所缘,以作意为无间等缘,等以种种因缘和合,即可如幻化般生起眼识等各种意识。前面的内容中也讲过。依虚妄境可产生虚妄的忆念,同样,依幻化不实的外境等缘,也可产生种种幻化的意识诸法。因此,诸法虽无自性,依于因缘聚合,种种如幻的显现并无断灭,如执根境等缘产生的心识或种种其它缘起法实有自性,那么一切智智所说的如幻比喻则不应成立。对此有理智者谁能认许呢?无论以理证比量推理,抑或已圣者的现量,皆可无误成立诸法如幻化无有自性的立论。比如说心识,它并非来自于诸根,也非来自于外境,以二者皆为无情色法故,它也非自生,然而当根境缘聚合时,它即能宛然而现,当缘散之后,它又刹那消逝无迹,寻其来处、去处、住处皆不可得,这与幻师依木石幻变象马又有何差别呢?故当反复深思,诸法若有实,则此等如幻的生灭现象皆不容有。
  辛三、(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希有的原因):
  问曰:既说诸根非能取境,又说依眼色等为缘能生眼识,这岂不是希有难测之事吗?
  世间诸所有,无不皆希有,
  根境理同然,智者何惊异。
  世间所有的法,无不都是显而无自性的希有之事,根境无自性之理也是同样,以此智者为何惊异呢?
  于实义中,根并非能缘取外境,然于名言中依于眼色等缘,又能如幻地生起眼识,这种事确实是非常希奇难测。然而无误通达胜义世俗而谛法的智者以,以胜义谛正理观察时,世间一切法皆如梦如幻不能自性成立。比如种子生苗芽,若以理智观察,种子灭而生苗与种子不灭生苗等何种方式也不能成立。可是于不观察的名言世俗中,依种子等因缘又可无欺地生起苗芽。所有的法无不如是,奇妙难测;而根境之理也是同样,以正理观察时,眼耳诸根无论遇境或不遇境等,不管以何种方式,也不能成立见境等事;不观察时,依于根境等缘聚,可无欺骗地生起种种意识。若能通达此缘起不虚、自性不有的正理,智者于此也就不会感到惊奇难测了。龙树菩萨言:“知此诸法空性已,一切业果依缘起,稀有又此极稀有,希奇又此极希奇!”智者于此深赞稀有,乃是因已知诸法本体空性,缘起不虚的二谛双云妙理,诸学人若能深入此妙义海洋,因也能于此深得稀有妙味!
  庚二、(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):
  诸法如火轮,变化梦幻事,
  水月彗星响,阳焰及浮云。
  缘起诸法犹如火轮、变化、梦、幻事、水月、彗星、空谷回声、阳焰及浮云,虽有显现而无实体。
  诸法虽无真实本体,然而依于种种不同因缘的聚合,其现象却宛然而不成断灭。这些缘起现象以比喻而言,可以举处许多现实生活中的例子,让学人明白其无有自性的实义。首先说如火轮,当人们受持火棍迅速旋转,特别是于黑暗中转动时,在眼前即会分明地出现一个火虽然,人们也明明知道这个火轮是不真实的,于实际无有火轮存在,然而依旋转火棍与人类的视觉残留误觉,火轮的形象却分明不灭,还有瑜伽师以禅定通力所变化的美女宫殿,梦中千奇百怪的种种景象,幻术师所幻现的少女象马等事,虽然不实,却能迷惑有情,生起种种颠倒执著,同样,一切法莫不如是,其本体虽无实,缘起现象却不段迷惑着不知真理的有情。诸法也如同水月,水中虽无真实的月亮,然因缘具足时,其现象却明然而存,如彗星(雾),空虚之中能现轻纱山峦等相状;如空谷回音,能引颠倒识生,如阳焰,于非境之中引生错乱分别,如远处浮云,见似山丘、象马等形。诸法如幻无实,显二无自性的比喻,在诸经论中尚有许多,通常以幻化八喻对应释说诸法无生无灭,不一不异,不来不去,不断不常,离八边的义趣。佛陀在《金刚经》中说:“一切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亦如电,应作如是观。”于《月灯三昧经》中也更为详细地说过:“譬如有童女,夜卧梦产子,生欣死忧戚,诸法亦复然。如幻作多身,谓男女象马,是相非真实,诸法亦复然。如净虚空月,影现于清池,非月形入水,诸法亦复然。如人在山谷,歌哭言笑响,闻声不可得,诸法亦复然。譬如春日中,辉光所焚炙,阳焰状如水,诸法亦复然。见野马如水,愚者欲趣饮,无实可救渴,诸法亦复然。如虚空无云,忽然起阴曀,知从何所出,诸法亦复然。如焰寻香城,如幻事如梦,观行相空寂,诸法亦复然。”若能常时吟诵观修,定可现见如是诸法法空寂如体的实相。

  第十三品终